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有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