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

男方提出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

任何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作了有條件的限制,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理穩定、精神愉快、對胎兒的成長髮育等因素出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