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追溯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伐林木罪追溯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

(1)爲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

(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