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

能不接受指定辯護嗎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爲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託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強制指定辯護),不予准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