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不夠怎麼投訴

小區車位不夠怎麼投訴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條說明,住宅小區內的車庫和車位首先要保障業主的停車需要,即物業服務企業在安排和管理小區停車庫位的時候,必須首先保障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物業公司不讓停車的行爲侵犯了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小區沒有車位供業主停放時,讓車輛進入小區,就有可能會破壞小區的正常秩序,導致車輛亂停亂放,甚至使得一些車輛違法違規停放進消防通道這些禁區。在這種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不讓車輛進入小區是合理合法的。與此同時,《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共同委託的管理人,若管理人因爲車位問題而侵犯了業主共同的權益,業主可以據此維權。綜上,如果物業公司在小區內有車位但拒絕停放,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管理或者依法通過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