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客體需要滿足什麼客觀條件

抵押權客體需要滿足什麼客觀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