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孩子法院一般怎麼判決

離婚探視孩子法院一般怎麼判決

通常法院會判定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生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孩童清晰表達不肯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