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具有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