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收繳的財物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收繳的財物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收回。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銷燬;(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