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不是用人單位,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