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非法侵佔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非法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爲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