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拘傳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