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爲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