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惡意欠薪,使勞動者一方面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的事實。
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事實,需要收集的材料有以下:
第一,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加蓋公司公章的入職表,工作崗位的門禁卡、考勤記錄等。
第二,證明應當支付薪資數額的證據,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或工資調整。
第三,證明目前應當支付工資而未支付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