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小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實行的是八小時工作制,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八個小時的。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其工作時間超過了八個小時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其不低於正常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報酬,也就是支付勞動者一點五倍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