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包含五類保險,具體如下:1、養老保險;2、醫療保險;3、失業保險;4、工傷保險;5、生育保險。【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