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可以約定期限。《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