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免役法基本內容及其主要影響

宋代免役法基本內容及其主要影響

免役法具體內容如下 :

1、計產賦錢 。將主戶按財產多寡注籍每年隨夏秋二稅輸納免役錢 , 按規定,當役者所輸叫 “ 免役錢” 。免役錢無固定數額 , 依一 縣所需僱值多少均敷於民;

2、國家用免役錢 , 坊場河渡錢僱人充役;

3、謄長、壯丁素稱輕役 , 依舊輪差。 蓄長由第一 、二等戶輪充 , 役期一年 , 應役期間免本戶免役錢十五貫。上戶少處 , 可由第三等戶輪充 , 壯丁由第四等戶輪充 , 執役期間免納免役錢 。壯丁半年一替;

4、爲使簿籍屬實可依 , 防止營私舞弊 , 坊郭五年 , 鄉村三年 , 在農閒季節對人戶產業進行一次覈實 。 按規定戶等的標準因地而宜 , 各不相同;

主要影響: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僱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規定鄉村上 戶和下戶都需要納役錢,而且不再依戶等的高下,而是按各地稅錢、家業錢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 均攤役錢。最後,免役錢逐漸成爲國家財政中的一筆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