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爲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
2、有價證券;
3、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4、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財產。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