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毆打民警致死最高僅獲刑13年法院判決是否合理

6人毆打民警致死最高僅獲刑13年法院判決是否合理

被害人曲玉權依法履行職務時,各被告人採取廝打等手段阻撓其執行公務,導致曲玉權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嚴懲。但從王喜海等人實施犯罪行爲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擊部位及傷害程度,包括法醫鑑定意見等方面來看,各被告人並無追求曲玉權死亡的主觀故意。所以判罰較低,只是最高僅獲刑13年。

而且被告人事先不知道被害人具有心臟病的事實,所以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爲時難以預見被害人會病發死亡。因此只能在故意傷害的層面上認定被告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而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此案判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