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娛樂場所不允許設置在哪一層

歌舞娛樂場所不允許設置在哪一層

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根據GB50352-200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建築物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