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類別分爲幾類

殘疾人類別分爲幾類

殘疾人類別分爲7類,分別是視力殘疾、言語殘疾、多重殘疾、聽力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肢體殘疾。

1、視力殘疾:我國法定的視力殘疾是,優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3(不包括0.3)或視野半徑小於10°。

2、言語殘疾: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3、多重殘疾:是指個體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殘疾,多數兼有智力殘疾。

4、聽力殘疾:聽力殘疾是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的聲音及言語聲音,從而難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的疾病。

5、智力殘疾:在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醫學界亦稱“智力落後”“智力低下”“弱智”“智力遲鈍”“心理遜常”“心理缺陷”“精神發育遲滯”等。

6、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爲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和活動參與的狀況。

7、肢體殘疾:因四肢殘疾或四肢軀幹麻痹、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