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坐飛機,但只能乘坐二等以下艙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