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只能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