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數量沒有限制,但最終認可的遺囑只有一份,就是最後一份。【法律依據】《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