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