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

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

剝奪政治權4的期限,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