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次申報的納税人,於取得收入後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到5000 元。2、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到3000元。3、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到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