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