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