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怎麼證明

分居兩年怎麼證明

分居兩年的證明證據一般包括: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口頭協議的必須對方承認;一方向另一方以快件郵寄發出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備註欄標明“分居”,自郵寄憑證上的郵寄之日起到提出離婚之日屬於夫妻分居期間;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實的雙方書信或電子郵件;證人證言,但不能作為孤證。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