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税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税人免徵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小規模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第二款:小規模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