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收養登記審查收養人户口本和身份證,所在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能力情況,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相關證明。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