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區分具體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追訴時效期限為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