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婚損害賠償的意義在於有效彌補了社會道德功能的不足,以及現有《刑法》制度之空白;是婚姻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