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夫妻關係仍在存續,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後到區民政局結婚登記處提出申請;
2、經工作人員初審,對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補領結婚手續;
3、頒發補領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1、雙方當事人夫妻關係仍在存續,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後到區民政局結婚登記處提出申請;
2、經工作人員初審,對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補領結婚手續;
3、頒發補領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