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欠款本金達到5萬元,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