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屬於《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中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範疇,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應當向肇事方索賠。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