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以上規定與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一致,因此,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般在5%以內掌握。外資企業10%。
至於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選擇應由企業決定,如果會計上的計提折舊年限和稅法上的不一致時,年底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要調整。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爲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爲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爲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