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請求被駁回還能再申請嗎

股權回購請求被駁回還能再申請嗎

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條件沒有出現時,法院是不支持回購股權方的回購請求的。但這不影響約定回購條件出現後,回購方再次要求回購股權。也就是說,股權回購申請被駁回是可以再申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