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應當將所有繼承人列爲被告嗎

起訴應當將所有繼承人列爲被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48條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