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報廢年限分別是: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