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髮票丟失後的處理方式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申明作廢。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還需要辦理電子發票的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