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快要多久

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快要多久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爲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查時間

在審查的頻次和間隔期限上,可以一個月定期開展一次。如果期限過短、頻次多,則得出的結論和審查逮捕階段無異,從而喪失了審查的意義,檢察機關也無力承受。如果審查期限過長,又不利於對嫌疑人的保護。

訴訟環節發生變更,比如從偵查階段到了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是否正確和適當進行審查,發現不應當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審查起訴必須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主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