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選型的原則

建築結構選型的原則

(1)適應建築功能的要求:對於有些公共建築,其功能有視聽要求,如:體育館爲保證較好的觀看視覺效果,比賽大廳內不能設柱,必須採用大跨度結構;大型超市爲滿足購物的需要,室內空間具有流動性和靈活性,所以應採用框架結構。

(2)滿足建築造型的需要:對於建築造型複雜、平面和立面特別不規則的建築結構選型,要按實際需要在適當部位設置防震縫,形成較多有規則的結構單元。

(3)發揮結構自身的優勢:每種結構形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和不足,有各自的適用範圍,要結合建築設計的具體情況進行結構選型。

(4)考慮材料和施工的條件:由於材料和施工技術不同,結構形式也不同。如:砌體結構所用材料多爲就地取材,施工簡單,適用於低、多層建築。當鋼材供應緊缺或鋼材加工、施工技術不完善時,不可大量採用鋼結構。

(5)降低造價:當幾種結構形式都有可能滿足建築設計條件時,經濟條件是決定因素,儘量採用能降低工程造價的結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