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如何實現權利制衡

股份制公司如何實現權利制衡

權利的制衡與監督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原則,監事會制度是實現權利制衡的重要制度安排。從1602年荷蘭的東印度公司設立監事會以來。監事會已經走過400年曆史。然而我國改革開放以後,明確要求實行監事會制度纔不過短短的10年。1992年5月由國家體改委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中第63條提到:“公司可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據此,一些股份制試點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設立監事會。1993年12月由全國人大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2、1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把“可”字去掉了。一字之差,反映了決策層在公司治理結構設計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監事會成了強制性公司治理機構,。不可取代,否則即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