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名字的條件

第二次改名字的條件

戶口本改名以一次爲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