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生的小孩的撫養權的判定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2、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