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後是不是徹底沒事了

解除取保候審後是不是徹底沒事了

解除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案件結束,只有收到撤案決定書,才能表示案件結束。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有三種情形: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這種情形主要是因爲被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有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癒、哺乳期已滿)消失而決定逮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