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單位性質是什麼

公安局的單位性質是什麼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性質,具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雙重性質。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着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爲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